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872號
FYEV,111,豐小,872,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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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被 告 鍾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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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