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861號
FYEV,110,豐簡,861,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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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宏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心韻
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林家宏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
明。茲限上訴人林家宏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上訴人施心韻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施心韻部
分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是上訴人施心韻之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
即25萬元,則上訴人林家宏不論係對原判決全部或不利於
其部分廢棄不服,其上訴利益均為25萬元。是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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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