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林瑞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臺南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 舉候選人,被告乙○○則係其競選總部文宣部主任,負責競 選活動之宣傳。緣社團法人臺灣佛教法性寶林協會(下稱法 性寶林協會),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在臺南市安平 區億載金城公園舉辦臺南區福慧世界園遊會(下稱福慧園遊 會),詎甲○○、乙○○為求當選,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向法性寶林協會購得面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之園遊券 一百五十張,共計三萬元後,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某時, 在臺南市○○區○○路一三四號財團法人瑞復益智中心(下 稱瑞復中心),由乙○○對於甲○○選舉區內之機構瑞復中 心,假借捐助名義,將上開一百五十張園遊券、清潔護手凝 膠一箱(共一百條)及寫有「清廉、活力、改革、立法委員 甲○○懇請支持」之競選文宣貼紙等財物交付予瑞復中心之 副主任王雪貞(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 四年度選偵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瑞復中心旋即將 上開福慧園遊會園遊券及清潔護手凝膠分送予林佩華等教職 員及謝雪玉等學生家長,並告知前開財物係甲○○所捐助, 復於翌日上午,在臺南市○○路○段三九六號甲○○立法委 員競選總部舉行捐助儀式,使瑞復中心之具有投票權之教職 員及學生家長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認被告二人涉有違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對團體投票 行賄罪嫌。
二、訊據被告甲○○、乙○○均矢口否認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投票行賄罪之犯行。 甲○○辯稱:法性寶林協會的園遊會不是為了伊選舉而辦,
因為他們每年都有辦,伊已經競選三次,為了他之前沒有延 辦,這次才會為伊延辦,證人郭美杏證述,捐款有幾百個人 ,他如何對其他人交代,伊有與乙○○共同捐贈法性寶林協 會三萬元,法性寶林協會回贈一百五十張園遊券票,為何會 捐贈給瑞復中心,是因為園遊券不送給別人很可惜,伊才會 想到捐給瑞復中心,對於乙○○捐贈清潔護手凝膠及文宣貼 紙乙事,伊並不知情;乙○○辯稱:伊不是法性寶林協會及 瑞復中心的成員,無法主導他們舉辦活動,至於把園遊券轉 送給瑞復中心是當時出於作善心,貼紙上面圖案可愛,所以 才送給小朋友的,洗手乳是讓小朋友戶外教學洗手用的;伊 平常不在台南市,也不涉及台南市的活動,是因為競選期間 伊下來支援,伊沒有顯著的犯意,也沒有刻意操作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 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 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看)。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 看)。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應採嚴格之證明:按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 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參看)。次按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事實不僅指犯 罪之行為而言,即犯罪之時、日、處所、動機、目的、手段 、結果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亦應依法認定予以明確記 載(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二九六號、六十三年
台上字第二一五三號判例參看)。詳言之,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即揭櫫吾國刑事訴訟立法例係採取 「證據裁判主義」。因之,法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必須依 據證據;而法院心證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 力,且經依法定程序之調查,方得採之為證據,其所為之證 明,此即為「嚴格的證明」。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賄選罪,係以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 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 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使者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以賄選方法,使 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在客觀上須有對於 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 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且該賄選行為與對方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者,始克相當。所 謂對價關係,在行賄者一方,應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意思表示,係在使有投票權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在相對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 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在於使各有投票權之構成員,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至於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 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係以:被告乙○○於九十 三年十一月四日將法性寶林協會所舉辦之一百五十張福慧園 遊會園遊券、清潔護手凝膠一箱及寫有清廉、活力、改革、 立法委員甲○○懇請支持之競選文宣貼紙等財物交付予瑞復 中心一情,為證人王雪貞、黃錦鳳結證屬實,並有捐贈收據 一本、園遊券一張附卷及上開競選文宣貼紙八十七張扣案。 證人王雪貞、黃錦鳳、林佩華、宮鈞瑞、張麗淑、陳士慧、 黃春梅、謝雪玉、韓弼美、龔建華等人之證述,且有學生聯 絡簿在卷。並有證人即瑞復中心社工陳士慧結證稱:「我有 看過這張貼紙(指上開競選文宣貼紙),是黃錦鳳拿給我看 ,但我們認為不適合發放,因上面有選舉文宣,所以我們決 定不發」等語,證人王雪貞結證稱:「(貼紙你們有無發給 師生?)有一些發到老師的手上,後來社工說上面寫甲○○ 的名字,認不合適發給學生,所以就收回來」等語,而觀諸 扣案之文宣貼紙,其上確有清廉、活力、改革、立法委員甲 ○○懇請支持之文字等情,為其論據。
五、經查:
(一)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以被告甲○○立委服務 處名義捐贈清潔護手凝膠一箱、貼紙三百份、園遊券一百 五十張與瑞復中心,業據被告乙○○供明在卷,核與證人 即瑞復中心副主任王雪貞供證情節相符,被告甲○○亦坦 承有捐贈園遊券與瑞復中心之事實,並有捐贈收據一本、 園遊券一張附卷及上開競選文宣貼紙八十七張扣案可稽。 即被告所提出瑞復中心九十四年一月份第六十九期出版之 瑞復季刊亦記載明確(見原審卷第一○五頁)。但查上開 各項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有以捐助之名交付財物及競選文 宣品給該團體之行為,尚無從證明被告係假藉捐助名義, 使瑞復中心之教職員或家長均有不行使投票權之情事,或 均有為一定之行使之情事。詳言之,尚無從證明瑞復中心 之教職員或家長有因甲○○於交付該園遊券、或舉行捐助 儀式發給競選文宣品後,而因此使其等投票給甲○○,或 因此而不投票給其他候選人。
(二)次據被告乙○○辯稱:把園遊券轉送給瑞復中心,是當時 出於作善心,貼紙上面圖案可愛,所以才送給小朋友,洗 手乳是讓小朋友戶外教學洗手用;因為競選期間伊下來支 援,伊沒有顯著的犯意,也沒有刻意操作等語,核與證人 王雪貞所證,由乙○○送來園遊券一百五十張、貼紙、清 潔護手凝膠乙箱,只說貼紙可以送給小朋友,又說因為我 們有戶外教學,所以清潔護手凝膠可以給小朋友洗手,園 遊券可以發給小朋友去參加;沒有(要求拉票、宣傳); 也沒有要求大家要支持甲○○(見選偵卷第十一、八七頁 );(問:這些貼紙及清潔護手凝膠如何處理?答)我直 接交給總務組;(問:你是否知道總務組如何處理?答) 護手凝膠送到各班級給學生作戶外教學使用,貼紙是通知 老師當作獎勵學生用的(見原審卷第一二七頁);證人即 瑞復中心社工組組長黃錦鳳所證,立法委員候選人甲○○ 是有贈與本中心該園遊會園遊券面額二百元共一百五十張 ;另外還有(贈與)卡通電射貼紙供本中心教學使用;贈 與時只是希望能邀請本中心家長及師生共同參與該活動, 並無其他用意;除了立法委員參選人甲○○有不定期捐贈 本中心外,還有其他民意代表也會有相同的舉動,這是地 方人士關懷弱勢團體很平常的行為舉動;(園遊券)交給 社工陳士慧及林佩華發送給本中心的師生蔡宗彬等人;王 雪貞在交給我這些東西時,除了交待我把園遊券發送給師 生以外,並沒有表示其他有關選舉的事情;(問:妳在處 理甲○○競選總部所捐贈的物品過程中,是否有聽過要求 支持投票給甲○○?答)沒有(見選偵卷第十三頁正反面
、十六頁、十七頁)等各語相符,核諸該貼紙上印有七種 蜻蜓不同表情及色彩之圖樣,其內載有「星期一健康日飯 前洗洗手,病菌快快走」、「星期二保健日,刷牙我最愛 ,蛀牙不會來」、「星期三禮貌日,舉手敬個禮,紳士小 淑女」、「星期四讀書日,寶貝勤讀書,成績不會輸」 、「星期五環保日,隨手撿垃圾,環境保清潔」、「星期 六運動日,追趕跑跳碰,孩子要運動」、「星期日交通日 ,騎車要戴帽,安全最重要」,旨在勉勵小朋友勤讀書、 愛運動、有禮貌、做環保、防蛀牙及保健康,是以乙○○ 所述因該貼紙可愛送給小朋友,黃錦鳳所述貼紙供教學( 送小朋友)之用,尚非無據。雖該貼紙上另寫有「清廉、 活力、改革、立法委員甲○○懇請支持」等語。惟黃錦鳳 僅發放園遊券,貼紙僅充作教學之用,被告並未以此向瑞 復中心人員為任何拜票或拉票之選舉活動,瑞復中心亦未 以貼紙或園遊券等為宣傳工具向其教職員或構成員傳達甲 ○○參與競選立法委員之意旨,並使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是被告此項捐贈行為顯與選舉活動無關,尚 難以此執為賄選之對價。
(三)況且證人瑞復中心社工員林佩華證稱:本中心曾要求我發 放園遊券,陳士慧告訴我,前開園遊券要發送給本中心師 生,我即拿了一疊,至我負責之班級,發放給師生;沒有 發放(貼紙),也沒有看到類似文宣;沒有(聽過要求投 票給甲○○);(提示貼紙,你有無收到這種貼紙?答) 沒有(見選偵卷第二四、一一一頁);瑞復中心生技老師 張麗淑證稱:陳士慧有問我本班的學生要不要去參加園遊 會,我就拿了七張園遊券,二張我自己,另外五張發給學 生;沒有(附送其他物品或宣傳單);(園遊券)不曉得 (何人贈送);(陳士慧)沒有(要求支持候選人甲○○ 或再轉達學生、家長);沒有見過該貼紙(見選偵卷第二 八、二九、一一一、一一二頁);該中心啟能組職老師陳 春枝證稱:陳士慧有拿張園遊券給我;沒有(附送其他物 品或宣傳單);不知得(何人贈送);(陳士慧)沒有( 要求支持候選人甲○○或再轉達學生、家長)(見選偵卷 第三○、三一頁);甚而證人即學生家長黃春梅亦證稱: 係其子從瑞復中心帶園遊券回來,夾帶在家長聯絡簿內, 聯絡簿上好像有寫說是好心人送的;沒有說是何人贈送該 園遊券;伊亦不知道何人贈送園遊券;沒有(附送其他物 品如通知單或貼紙);沒有見過該園遊會通知單及貼紙; (社工人員或其內部人員)沒有(替立委候選人甲○○拉 票)(見選偵卷第四○、四一、一一二、一一三頁);學
生家長龔建華證稱:伊在家長聯絡簿上有看到老師在上面 寫說義工阿姨送二張園遊券,簿子就夾帶二張園遊券;沒 有說是何人贈送該園遊券;伊亦不知道何人贈送園遊券; 沒有(附送其他物品如通知單或貼紙);沒有見過該園遊 會通知單及貼紙;(社工人員或其內部人員)沒有(替立 委候選人甲○○拉票)(見選偵卷第四三、四四、一一三 頁);學生家長宮鈞瑞證稱:園遊券是女兒帶回家,就夾 帶在家長聯絡簿內,聯絡簿好像寫說是要給小朋友參加園 遊會,記得就送二張園遊券;沒有說是何人贈送該園遊券 ;伊亦不知道何人贈送園遊券;沒有(附送其他物品如通 知單或貼紙);沒有見過該園遊會通知單及貼紙;(社工 人員或其內部人員)沒有(替立委候選人甲○○拉票)( 見選偵卷第四六、四七、一一三頁),該老師及學生家長 僅知有人贈送園遊券等,而不知何人贈送,且未見過貼紙 或類似文宣,顯見瑞復中心並無替甲○○為拉票,或甲○ ○及乙○○出面為拉票行為。
(四)證人陳士慧(即瑞復中心社工人員)於警詢時證稱:該園 遊券由其及林佩華針對住在園遊會地點附近及有參加意願 的家長來發放,發放人數約計三十九位;沒有(附送貼紙 )(見選偵卷第二一頁),於偵查中證稱:(問:這張寫 有清廉、活力、改革、立法委員甲○○懇請支持的貼紙是 由何人發給你的?答)我有看過這張貼紙,是黃錦鳳拿給 我看,但我們認為不適合發放,因為上面有選舉的文宣, 所以我們決定不發(見選偵卷第一一○、一一一頁);王 雪貞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貼紙本來是通知老師當作獎勵學 生用的,後來發現上面有文宣,就收回來沒有發(見原審 卷第一二七頁)等語,顯見並無發送競選貼紙情事,雖有 部分學生家長即證人謝雪玉證稱:伊子在瑞復中心讀書, 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有收到中心送的園遊券二張和一瓶洗 手乳,有附一張通知單說這些東西是甲○○贊助的,叫我 們去參加,沒有收到貼紙,瑞復中心沒有說要支持甲○○ (見選偵卷第一一二頁);學生家長韓弼美證稱:伊子在 瑞復中心讀書,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有收到二張園遊券, 每張是二百元,伊有看過通知單,上面寫是甲○○送(見 選偵卷第一一四頁)等語,而證人即發放園遊券社工員之 陳士慧、林佩華證稱有打一張通知單告知家長園遊券是甲 ○○送的(見選偵卷第一一一頁);陳士慧復證稱該園遊 券由其及林佩華針對住在園遊會地點附近及有參加意願的 家長來發放,發放人數約計三十九位;沒有(附送貼紙) (見選偵卷第二一、一一○頁),並有名單二紙在卷可稽
(見選偵卷第五八、六六頁),依該名單或載稱送給三十 一人,其中老師計七位,學生二十四位;或載稱送給三十 九人,其中老師五位,另有園遊會活動通知一紙可稽(見 選偵卷第五三頁),是學生家長固於聯絡簿或活動通知單 上獲悉該園遊券係甲○○所贈送,然其等均證述並無社工 或被告出面拉票行為或收到貼紙,且綜合社會一般價值觀 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尚不足以 影響該瑞復中心教職員及構成員,對於投票權為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亦即無對價性關係。再參酌證人黃錦鳳證稱 (問:你們在學生聯絡簿上寫上園遊券是甲○○送的?答 )因之前有事都會寫在聯絡簿上或發通知單來告知家長。 (見選偵卷第八七頁),顯見在聯絡簿或發通知單上記載 園遊券係何人贈送,僅屬依先例作法通知捐贈人之名字而 已,既無發送選舉貼紙,或拉票及其他選舉活動行為,尚 不能遽認有使瑞復中心之具有投票權之教職員及學生家長 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
(五)又法性寶林協會係佛法之護法團體,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所舉辦之福慧園遊會之活動,係一護法活動,且接受上百 人之捐贈,亦有其他立法委員如李全教等人之捐款,而被 告甲○○僅係其中捐贈之一人,業據證人即法性寶林協會 緣心會會長郭美杏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在卷(見原審卷 第一二○頁)。且法性寶林協會係以回贈一百五十張園遊 券作為甲○○捐款三萬元之對價,亦據證人郭美杏證述明 確(見原審卷第一二一頁),亦為公訴人所不爭執。是以 系爭園遊券係被告捐款之回饋,而非特意買來用以行賄瑞 復中心之物。再查甲○○與其父親王國清於八十七年之後 ,數年來經常以本人之名義或以國清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之名義,進行如後列附表所述之捐贈予瑞復中心,從而, 甲○○係長期捐贈財物給瑞復中心。此次捐贈園遊券一百 五十張及洗手乳等,並非特意於選舉之際所為之單一或故 意之捐贈行為等情,業據被告甲○○與乙○○等提出附有 被告甲○○姓名與國清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名稱之瑞復季 刊共九期之影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五日瑞復中心之捐贈收據影本各一紙與九十年六月九 日之義診照片影本一紙等附卷足證(見原審卷第八五至一 ○六、一五九至一六七頁)。依上開各項捐贈之紀錄可知 被告甲○○或其父王國清及其基金會等於平常時期對於瑞 復中心各種活動即有持續性捐助金錢或獎品之慣例,並非 僅於競選期間始為異常之捐助。況且詳細觀察上開各種捐 助名冊所載,捐助者尚有「唯農國際有限公司」、「成大
醫院復健科」、「南投縣特教教師」與個人等等不同之團 體與個人,足見並非僅被告甲○○一人對於該中心為捐助 ;且被告所捐助物品或金錢之價值約在五千元至三萬元之 間與上開他人所捐助者相較,並無特別之多,此次,捐三 萬元價值之園遊券亦然。甲○○既身為立法委員,又係瑞 復中心長期之捐助者,可謂係地方與中央之政治人物,其 於競選之際,依歷來之慣例捐款或捐贈予瑞復中心,所捐 之價值又非高出往例,亦非較諸他人為多或為昂貴,亦未 悖離一般社會之尺度,可謂係民主政治、開放社會底下之 民間社團活動或政治人物之正常生態,衡以社會常情及經 驗法則,尚難認被告捐助園遊券等,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 ,客觀上亦不足以使該瑞復中心教職員或構成員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之對價,尚不得徒以甲○○係此屆立法委員之 候選人,率爾遽認其所為捐助與選舉投票存在對價關係, 而認其係為賄選而來;亦不能率行推測被告係假借捐贈名 義而行賄選之實。更何況被告並無至瑞復中心或對其成員 有何拉票或拜票之行為,益不能作此推定。
六、綜上所述,瑞復中心並未發給該中心人員或家長有關甲○○ 之競選文宣貼紙,即被告未以此貼紙為拉票之行為,自不能 以被告有捐助交付園遊券及貼紙給瑞復中心之行為,即認被 告有以此使該團體之構員為一定之行使行為。此外,公訴人 就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之構成要件之事實,未舉出積極之證據以為嚴格之證明,其 舉證責任尚有未盡,已不能令被告擔負被訴對團體投票行賄 罪責。何況依上開調查之結果可知,尚無積極充分之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等於從事競選活動期間對於瑞復中心所捐助園遊 券等之行為,與瑞復中心成員之如何行使投票權有如何之對 價關係,依上開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等原則之說明,被告辯 無上開犯行,尚堪採信,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 人所指犯行,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七、原審因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居正
法官 莊俊華
法官 高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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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人 │捐贈內容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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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國清 │十萬元 │瑞復季刊,第四十│
│ │(以國清社│ │四期,八十七年十│
│ │會福利慈善│ │月 │
│ │基金會名義│ │ │
│ │,下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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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 │五千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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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國清 │三十萬元 │瑞復季刊,第五十│
│ │ │ │二期,八十九年十│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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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 │花圈一對 │瑞復季刊,第五十│
│ │ │高級相簿二十本 │三期,九十年一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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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 │瑞復中心牙科慈善義│九十年六月九日相│
│ │ │診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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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國清 │二十萬元 │瑞復季刊,第六十│
│ │ │ │期,九十一年十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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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 │那魯灣棒球賽門票 │瑞復季刊,第五十│
│ │ │一百六十三張、園遊│九期,九十一年七│
│ │ │卷二十張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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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 │園遊會禮品一份 │瑞復季刊,第六十│
│ │ │ │一期,九十二年一│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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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 │慶祝瑞復中心二十八│同上 │
│ │ │週年捐杯水六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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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 │摸彩品十份 │開立九十三年九月│
│ │ │ │二十五日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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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 │校慶賀禮杯水五箱 │瑞復季刊,第六十│
│ │ │ │五期,九十三年一│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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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 │可拖式旅行袋二個 │二○○三年瑞復愛│
│ │ │ │心園遊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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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 │清潔護手凝膠一箱、│瑞復季刊,第六十│
│ │ │杯水五箱、貼紙三百│九期,九十四年一│
│ │ │份、園遊卷一百五十│月 │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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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 │旅行袋十個、旅行袋│二○○四年瑞復愛│
│ │ │一個、公事包二個、│心社區園遊會摸採│
│ │ │皮包1個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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