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1年度,522號
FYEM,111,豐簡,522,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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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4558、30005、32488、32490、3576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益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0竊得財物之「BRRBERRY HALTON皮夾、GUCCI雙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CHANEL經典 小型口袋皮夾」應更正為「BURBERRY HALTON皮夾、GUCCI雙 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紅色)、CHANEL經典小型口蓋皮 夾」並補充增列「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棕色)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上揭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固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竊盜前案犯罪紀錄,然檢察官就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之 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述被告是否為累 犯,及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 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行竊財物之價值,並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其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件竊盜 罪所得之財物,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 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貳拾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參台、NS黑色主機電續加長手把藍紅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 Lite藍色主機貳台、任天堂大亂鬥PRO主機壹台、NS黑色主機藍紅手把壹台、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 Lite藍色主機壹台、NS任天堂大亂鬥PRO遙控器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陸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參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BURBERRY HALTON皮夾、GUCCI雙G LOGO緹花布牛皮長夾、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紅色)、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棕色)、BOTTEGA VENETA編織羊皮拉鍊長夾、BALLY OFF SHORE長夾、CHANEL經典小型口蓋皮夾、萬寶龍漂浮簽字筆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Dyson V12吸塵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斯股 111年度偵字第24558號
111年度偵字第30005號
111年度偵字第32488號
111年度偵字第32490號
111年度偵字第35768號
被   告 張益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 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61號 、第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5月、7月(4次)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50號、第75 1號判決部分駁回上訴,部分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 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惟假 釋嗣經撤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2月23日,於108年5月2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其因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及107年度簡字第413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 定,接續前開殘刑執行,於108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嗣接 續執行另案竊盜7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並於110年12月 22日假釋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 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陳德勝陳欣禎黃紹祥王仕賢王振宇陳嘉偉等人所管領之物品,得手後即行離去。嗣 經陳德勝陳欣禎黃紹祥王仕賢王振宇陳嘉偉等人 察覺失竊分別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 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德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欣禎、陳嘉 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黃紹祥王仕賢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王振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益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⑴告訴人陳德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33張 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 3 ⑴告訴人陳欣禎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7張 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1年5月20日刑紋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⑸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⑹刑案現場照片27張 ⑺勘查採證同意書 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 4 ⑴告訴人黃紹祥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71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3、4之事實。 5 ⑴告訴人王仕賢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81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5之事實。 6 ⑴告訴人王振宇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8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6、7、8、9、10之事實。 7 ⑴告訴人陳嘉偉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8張 證明附表編號11之事實。 8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判 決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 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於108年12月2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認有累犯規定適用之事實。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取24台switch之行為,因告訴人無法指 明何人失竊幾台,而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於111年3月10日、 15日、16日有前往該賣場,惟無法辨識被告何時竊得,依罪 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行竊1次。
三、核被告11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上開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且被告本案所為, 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 、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而被告多次犯竊盜罪, 假釋出監即又再犯,執行完畢後亦一再犯之,又犯本案犯行 ,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均屬薄弱。本件 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 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四、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1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得財物 (新臺幣) 是否發還 本署偵辦 案號 1 陳德勝 111年3月10日、15日至16日間某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愛買豐原店 switch 24台(價值21萬5,0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4558號 2 陳欣禎 111年4月13日 19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中清店 switch 4台(價值4萬1,92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0005號 3 黃紹祥 111年3月23日 13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3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3台、NS黑色主機電續加長手把藍紅1台(價值3萬9,12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4 黃紹祥 111年3月24日 16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NS Lite藍色主機2台、任天堂大亂鬥PRO主機1台、NS黑色主機藍紅手把1台、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1台(價值3萬5,12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5 王仕賢 111年4月6日 18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NS Lite藍色主機1台、NS任天堂大亂鬥PRO遙控器1組(價值8,38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6 王振宇 111年3月25日 1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 4台(價值4萬1,12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7 王振宇 111年3月26日 10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 6台(價值6萬1,68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8 王振宇 111年3月30日 11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 4台(價值4萬1,12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9 王振宇 111年4月1日12時35分至13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 3台(價值3萬84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10 王振宇 111年4月8日12時50分至13時2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BRRBERRY HALTON皮夾、GUCCI雙G LOGO緹花布牛皮長夾、GUCCI雙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BOTTEGA VENETA編織羊皮拉鍊長夾、BALLY OFFSHORE長夾、CHANEL經典小型口袋皮夾、萬寶龍漂浮簽字筆各1個(價值10萬9,998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11 陳嘉偉 111年4月12日 10時19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特力屋西屯店 Dyson V12吸塵器1台(價值2萬3,9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35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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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