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93號
原 告 程建裕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陳福樹
陳萍
陳栖
陳素玉
陳素藝
陳灌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