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407號
HLEV,111,花補,407,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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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07號
原 告 彭柏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驤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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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