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9號
原 告 王豫琳
訴訟代理人 陳榮鋁
被 告 鍾秋英
鍾秋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適傑
被 告 鍾秋花
葉蘭英
葉立鑫
谷梦媱
受 告知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鍾秋英、鍾秋花、葉蘭英、葉立鑫、谷梦媱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 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共有人,應 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不適宜採原物分割,為發揮該 房地最大經濟效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 定,請求依變價分割方式分割本件共有物即系爭房地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 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房地係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該房 地為1層樓房屋等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房地照 片等件在卷可參,應可信為真。又查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 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復兩造未能達成分割 之協議,則原告就系爭房地對其餘共有人即被告為分割共有 物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 酌系爭房地為一獨棟房屋,在管理、使用及收益上應為一體 ,共有人中僅原告提出變價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未提出任 何分割方案,被告鍾秋蓮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同意變 價分割,是本件系爭房地倘以變價方式分割,經公開競價結 果,當得獲與市價相當之價金,再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 造,對各共有人均屬公平,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另參 以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是兩造如認經由公開拍賣機制所拍定之價格係一合理可接受 之價格,亦得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房地之全部 ,與前揭以原物分配共有人其中一人,再補償其餘共有人之 結果並無二致,且買受人取得系爭房地完整所有權,可使所 有權歸屬與使用關係均趨於一致,而使物之交易及使用關係 單純化,進而促進其經濟價值等情狀,本院認系爭房地尚不 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金錢補償,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 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即變賣後 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法最為妥適,爰判決兩造共有系 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 分比例為分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房地之上開情事 ,認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即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 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花蓮縣 萬榮鄉 萬利 - 50 348.42 王豫琳4/21 鍾秋英1/21 鍾秋蓮1/21 鍾秋花1/21 葉蘭英10/21 葉立鑫2/21 谷梦媱2/2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1 花蓮縣○○鄉○○段00地號 -----------花蓮縣○○鄉○○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63.04 合計:63.04 - 王豫琳4/21 鍾秋英1/21 鍾秋蓮1/21 鍾秋花1/21 葉蘭英10/21 葉立鑫2/21 谷梦媱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