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11年度,73號
HLEV,111,玉小,73,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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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玉小字第7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曾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728元,及其中24,757元自 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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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