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8號
KSDV,111,除,318,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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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靜
代 理 人 陳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 爭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4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1年4月2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 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4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5月4日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 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9月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 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 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臺灣銀行成功分行洪堅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銀行成功分行 2560-3217-04879 132,000元 111年2月16日 FA170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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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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