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8號
KSDV,111,訴,648,2022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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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劉巫祐

被上訴人 劉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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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