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哲昇
陳哲湧
陳哲祥
陳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哲昇、陳哲湧、陳哲祥、柯陳品香、陳翠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哲昇、陳哲湧、陳哲祥、陳翠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因當事人柯陳品香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86年12月23日死 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本院前開之裁定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