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 告 楊慧萍 黃雯菁 杲紹伊 張宴 洪秀嬪 黃馨儀 莊志忠 陳鎂鎂 陳心菱 莊凱麟 郭瑞真 陳永安 林思吾 陳奕銘 李柏翰 段湘蓮 李芯薇 武紘珛 陳愛蓁 洪羿雯 呂佳能 李宛軒 楊淑玲 洪嘉柔 許崇岳 潘玠堯 陳錦松 陳可薇 許家彰 陳信任 楊雅莉 陳曉君 林煒庭 曾立渝 李雅純 吳宏坤 吳侑穎 洪賢凱 共 同 吳龍建律師訴訟代理人 原告等與被告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雄院國民晴七111審訴977字第1119014467號;: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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