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黃曹富美
黃月娥
黃雨順
黃月雲
黃雨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晏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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