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0號
KSDV,111,補,113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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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727,
588元【計算式:美金57,500元×30.045(訴訟繫屬日111年8
月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727,58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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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