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廖忠勇
原告與被告胡韋祥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12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