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黃哲寬
原告與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健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
項請求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將網頁下架及刊登更正啟事,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而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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