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游小娜
兼代理人 佟光懿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莉貞、申效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
訴字第5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使聲請人詳悉關聯卷證內容及兩造開庭對話,使上訴準備陳報理由、事證完備,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定要件相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形。是故聲請人應繳納費用後,許可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及其他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3項等規定參照),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