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張培敏
相 對 人 羅菲比即羅菲比的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1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經聲請人提出高雄市前金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法扶高 雄分會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 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 111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 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