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1105號
KSDV,111,審訴,110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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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附表甲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庚○○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 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款情形,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 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及 第3項分別明定。揆諸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為原告起訴所 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且其主 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或阻礙其行使 權利、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或有重大過失(即以一般智識程 度之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合理依據),類此情形堪 認係屬濫訴,而現行法對於此等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 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護被告權益及合 法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濫訴列為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 違反此要件,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表所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 未據繳納依法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附表甲欄所示),且



未具體表明對各被告起訴之原因事實,亦將曾承辦原告之其 他案件司法人員(包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饒佩妮 、本院司法事務官洪可馨等)列為起訴對象,起訴狀僅泛稱 被告嫌團欺詐、偽文重謗、拘虐詐脅等(附表乙欄所示), 其語意不明,更未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事證,而本院 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附表丙欄所示救字案號裁定駁回原告 訴訟救助之聲請(於111年9月23日確定),並於111年7月27 日以附表丁欄所示補字案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訴訟救助駁回 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11 年8月5日送達原告。另就原告起訴未表明原因事實、訴訟標 的等部分,於111年8月10日以附表丁欄所示補字案號裁定命 其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亦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原告。但前 揭裁定合法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今未均未補繳裁判費, 亦未補正起訴原因事實等,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查,原告因罹有失智症,其意思能力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業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0年2月19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476號 裁定原告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庚○○為原告之監護人,且附表 訴訟均係由庚○○代理原告所提,各該訴訟聲明亦記載「己○○ 訴訟利益讓與庚○○」等語,顯見附表訴訟實際上係由庚○○所 提。另審酌庚○○過往即代理原告於本院提起各種訴訟及聲請 件數達數百件,有案件索引表在卷可稽,且多因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其後復屢就本院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惟仍不願依法繳納抗告費用,致本院需再另撰 寫命其補繳抗告費用及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如此循環反復, 變相壓縮本院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等相關人員將心力 放在其他真正需要藉由司法程序以保障權利之民眾身上,且 本院為將程序終結,亦需將駁回原告所提訴訟、聲請或抗告 之裁定,以郵寄方式送達予原告,所耗費之郵資洵屬可觀, 此等費用不僅因原告未裁判費而無法由原告所繳裁判費支出 ,尚需自國家編列之司法預算中支應,造成訴訟資源之負擔 。而今庚○○明知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等法定要件,卻再以相同 手法,故意提起附表大量民事訴訟而拒不繳納裁判費,且未 具體陳明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據,可見其起訴係 基於滋擾當事人及癱瘓本院之不當目的,顯屬濫訴,且其情 節非輕,有予以裁罰以資警惕之必要。爰認應處罰原告之法 定代理人庚○○罰鍰6萬元,希冀其停止濫訴行為,以防訴訟 制度遭濫用。
四、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載明抗告之裁定案號,並應各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主文第一項本訴訟之裁判抗告,除應繳納前項抗告費外,應併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供擔保金新臺幣203,048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訴訟繫屬案號 被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甲) 起訴意旨 (乙) 訴訟救助案號(丙) 命補正案號 (丁)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 饒佩妮、洪可馨、楊素蓉康瀞予李偉花趙若新丙○○、戊○○、丁○○、蔡淑津辛○○、壬○○ 5,620元 1.被告團偽文:欺詐:有可處分財產20萬:免扶養費。 2.子女證述政璜獨資養親,被告團偽文重謗:是母親金融養親。 3.慰金52萬償:110年度至夥社工拘匿:重親:全枯身心扶養費。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6號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李偉花趙若新楊素蓉康瀞予丙○○、戊○○、丁○○、蔡淑津辛○○、壬○○ 5,510元 發覺日:111年06月26日:詳閱讓股卷宗: ⒈嫌團飾文:偽公文:[戊○○][蔡淑津]有意願照護母親,庚○○:不願社會局110年12月10日到場協助照護母親,因此己○○110年12月10日不需社工人員到場協助照護。 ⒉嫌團飾文:偽公文:己○○過往由戊○○照護,嫌團支付照顧費及買物品。因此,己○○110年12月10日不需協助。 ⒊嫌團飾文偽公文重謗:庚○○濫訴,經常恐嚇威脅嫌團。 ⒋嫌團109年4月22日趁庚○○於大陸籌救母款,強制將庚○○聘僱的看護古巴拘匿,另拘匿己○○於大順安養院虐殺危亡,政璜報警救護車搜送阮依轉呈高醫救回母親。嫌團偽公文重謗:庚○○無故自行將母親接回居家照護。 ⒌庚○○在台灣領取太多陸資人民幣救母,違反大陸外匯法規金額,遭大陸凍結帳戶,打1999暫助,但遭主嫌怠侵,嫌團續偽公文隱匿上情,偽公文重謗庚○○自稱無收入。 ⒍嫌團誓死110年12月10日遺棄母親,堅拒雄院公文電話求助。 ⒎慰金55萬償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28日遺棄母親部分,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田銘鎮、高雄市調處、謝宜璋、丁○○、蔡淑津丙○○、戊○○、壬○○、辛○○ 63,370元 ⒈嫌犯團強制拘匿虐殺尊親染疥及枯營氣血壓瘡危亡。 ⒉630萬慰償:長期拘匿染疥虐殺,肇痛苦身心傷衰難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阮綜合醫院阮仲洲、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丁○○、蔡淑津丙○○、戊○○、壬○○、辛○○ 6,390元 發覺日:111年6月6日111偵10580詹檢提示:主嫌團打電話的。主嫌與嫌犯團夥:皆明知:庚○○(心肌梗塞病危史),己○○(高齡又於97年遭虐殺致極重殘),竟繼續誓死不親為或安排看護協助庚○○照護己○○,強制:半夜翻身拍背,強制:數打電話不給政璜睡眠,強制不給己○○睡眠,顯惡謀:虐殺:全家戶口:庚○○,己○○(體弱戶數天窘睡眠必重傷亡) 59萬慰償:無氣墊床房看護,強礙睡眠等侵危紅斑壓瘡健康。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 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丁○○、蔡淑津丙○○、戊○○、壬○○、辛○○ 36,640元 ⒈被告再次長期拘匿虐殺尊親,侵枯營氣血及壓瘡危亡。 ⒉360萬慰償:長期折磨拘匿虐殺,肇身心傷衰難以回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90號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甲○○○、癸○○、子○○、丙○○、戊○○、丁○○、蔡淑津辛○○、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乙○○ 18,028元 ⒈(甲○○○)拿擦其他老人的乳液擦抹己○○,染己○○似疥瘡,續強制庚○○不可幫己○○回診阮醫院拿優利素治療,也不可拿由硫磺水治療,謗阮醫院優利素與硫磺水侵疥瘡。 ⒉109年11月22日:20:00:斐嫌威脅庚○○不和古巴結婚,否則不照護母親,續毛巾堵馬桶,說會賠,背信不賠,續遺棄母。 ⒊慰金172萬償109年11月期間:嫌團惡侵母親健康危命及財物。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甲○○○、癸○○、子○○、戊○○、丙○○、丁○○、蔡淑津辛○○、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乙○○ 7,490元 111年7月1日:閱覺:雄院訊問斐姨證人,續確判喻:竊錄尊親秘密。 ⒈嫌團專對準己○○,竊錄己○○居家照護秘密(嫌團辯:怕被告)。 ⒉主嫌(戊○○)於雄檢:證稱:政璜申請的看護竊連絡回報相對戶。主嫌(甲○○○)於雄院:違刑訴法:心虛:不敢做證:認識相對戶。 ⒊慰金69萬償嫌團忤侵家族至尊己○○自由居家照護隱私秘密。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111年度救字第94號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合計 143,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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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