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1100號
KSDV,111,審訴,1100,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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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附表所示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附表甲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子○○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 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款情形,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 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及 第3項分別明定。揆諸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為原告起訴所 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且其主 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或阻礙其行使 權利、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或有重大過失(即以一般智識程 度之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合理依據),類此情形堪 認係屬濫訴,而現行法對於此等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 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護被告權益及合 法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濫訴列為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 違反此要件,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表所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 未據繳納依法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附表甲欄所示),且



未具體表明對各被告起訴之原因事實,亦將曾承辦原告之其 他案件司法人員(包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卯○○、 本院司法事務官丙○○等)列為起訴對象,起訴狀僅泛稱被告 嫌團欺詐、偽文重謗、拘虐詐脅等(附表乙欄所示),其語 意不明,更未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事證,而本院於民 國111年7月27日以附表丙欄所示救字案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 救助之聲請(於111年9月23日確定),並於111年7月27日以 附表丁欄所示補字案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訴訟救助駁回裁定 確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11年8 月5日送達原告。另就原告起訴未表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 等部分,於111年8月10日以附表丁欄所示補字案號裁定命其 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亦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原告。但前揭 裁定合法送達原告後,原告逾期迄今未均未補繳裁判費,亦 未補正起訴原因事實等,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查,原告因罹有失智症,其意思能力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業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0年2月19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476號 裁定原告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子○○為原告之監護人,且附表 訴訟均係由子○○代理原告所提,各該訴訟聲明亦記載「癸○○ 訴訟利益讓與子○○」等語,顯見附表訴訟實際上係由子○○所 提。另審酌子○○過往即代理原告於本院提起各種訴訟及聲請 件數達數百件,有案件索引表在卷可稽,且多因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其後復屢就本院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惟仍不願依法繳納抗告費用,致本院需再另撰 寫命其補繳抗告費用及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如此循環反復, 變相壓縮本院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等相關人員將心力 放在其他真正需要藉由司法程序以保障權利之民眾身上,且 本院為將程序終結,亦需將駁回原告所提訴訟、聲請或抗告 之裁定,以郵寄方式送達予原告,所耗費之郵資洵屬可觀, 此等費用不僅因原告未裁判費而無法由原告所繳裁判費支出 ,尚需自國家編列之司法預算中支應,造成訴訟資源之負擔 。而今子○○明知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等法定要件,卻再以相同 手法,故意提起附表大量民事訴訟而拒不繳納裁判費,且未 具體陳明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據,可見其起訴係 基於滋擾當事人及癱瘓本院之不當目的,顯屬濫訴,且其情 節非輕,有予以裁罰以資警惕之必要。爰認應處罰原告之法 定代理人子○○罰鍰6萬元,希冀其停止濫訴行為,以防訴訟 制度遭濫用。
四、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載明抗告之裁定案號,並應各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主文第一項本訴訟之裁判抗告,除應繳納前項抗告費外,應併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供擔保金新臺幣203,048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訴訟繫屬案號 被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甲) 起訴意旨 (乙) 訴訟救助案號(丙) 命補正案號 (丁)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 卯○○、丙○○、己○○、丁○○、乙○○、庚○○、戊○○、壬○○、辛○○、丑○○、寅○○、甲○○ 5,620元 1.被告團偽文:欺詐:有可處分財產20萬:免扶養費。 2.子女證述政璜獨資養親,被告團偽文重謗:是母親金融養親。 3.慰金52萬償:110年度至夥社工拘匿:重親:全枯身心扶養費。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6號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 乙○○、庚○○、己○○、丁○○、戊○○、壬○○、辛○○、丑○○、寅○○、甲○○ 5,510元 發覺日:111年06月26日:詳閱讓股卷宗: ⒈嫌團飾文:偽公文:[壬○○][丑○○]有意願照護母親,子○○:不願社會局110年12月10日到場協助照護母親,因此癸○○110年12月10日不需社工人員到場協助照護。 ⒉嫌團飾文:偽公文:癸○○過往由壬○○照護,嫌團支付照顧費及買物品。因此,癸○○110年12月10日不需協助。 ⒊嫌團飾文偽公文重謗:子○○濫訴,經常恐嚇威脅嫌團。 ⒋嫌團109年4月22日趁子○○於大陸籌救母款,強制將子○○聘僱的看護古巴拘匿,另拘匿癸○○於大順安養院虐殺危亡,政璜報警救護車搜送阮依轉呈高醫救回母親。嫌團偽公文重謗:子○○無故自行將母親接回居家照護。 ⒌子○○在台灣領取太多陸資人民幣救母,違反大陸外匯法規金額,遭大陸凍結帳戶,打1999暫助,但遭主嫌怠侵,嫌團續偽公文隱匿上情,偽公文重謗子○○自稱無收入。 ⒍嫌團誓死110年12月10日遺棄母親,堅拒雄院公文電話求助。 ⒎慰金55萬償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28日遺棄母親部分,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92號 田銘鎮、高雄市調處、謝宜璋、辛○○、丑○○、戊○○、壬○○、甲○○、寅○○ 63,370元 ⒈嫌犯團強制拘匿虐殺尊親染疥及枯營氣血壓瘡危亡。 ⒉630萬慰償:長期拘匿染疥虐殺,肇痛苦身心傷衰難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阮綜合醫院阮仲洲、乙○○、丁○○、己○○、庚○○、辛○○、丑○○、戊○○、壬○○、甲○○、寅○○ 6,390元 發覺日:111年6月6日111偵10580詹檢提示:主嫌團打電話的。主嫌與嫌犯團夥:皆明知:子○○(心肌梗塞病危史),癸○○(高齡又於97年遭虐殺致極重殘),竟繼續誓死不親為或安排看護協助子○○照護癸○○,強制:半夜翻身拍背,強制:數打電話不給政璜睡眠,強制不給癸○○睡眠,顯惡謀:虐殺:全家戶口:子○○,癸○○(體弱戶數天窘睡眠必重傷亡) 59萬慰償:無氣墊床房看護,強礙睡眠等侵危紅斑壓瘡健康。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 乙○○、丁○○、己○○、庚○○、辛○○、丑○○、戊○○、壬○○、甲○○、寅○○ 36,640元 ⒈被告再次長期拘匿虐殺尊親,侵枯營氣血及壓瘡危亡。 ⒉360萬慰償:長期折磨拘匿虐殺,肇身心傷衰難以回復。 ⒊防止:嫌團拘虐詐脅等。 111年度救字第90號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戊○○、壬○○、辛○○、丑○○、寅○○、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18,028元 ⒈(斐氏秋紅)拿擦其他老人的乳液擦抹癸○○,染癸○○似疥瘡,續強制子○○不可幫癸○○回診阮醫院拿優利素治療,也不可拿由硫磺水治療,謗阮醫院優利素與硫磺水侵疥瘡。 ⒉109年11月22日:20:00:斐嫌威脅子○○不和古巴結婚,否則不照護母親,續毛巾堵馬桶,說會賠,背信不賠,續遺棄母。 ⒊慰金172萬償109年11月期間:嫌團惡侵母親健康危命及財物。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壬○○、戊○○、辛○○、丑○○、寅○○、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7,490元 111年7月1日:閱覺:雄院訊問斐姨證人,續確判喻:竊錄尊親秘密。 ⒈嫌團專對準癸○○,竊錄癸○○居家照護秘密(嫌團辯:怕被告)。 ⒉主嫌(壬○○)於雄檢:證稱:政璜申請的看護竊連絡回報相對戶。主嫌(斐氏秋紅)於雄院:違刑訴法:心虛:不敢做證:認識相對戶。 ⒊慰金69萬償嫌團忤侵家族至尊癸○○自由居家照護隱私秘密。預防:被告拘虐詐脅等等。 111年度救字第94號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合計 143,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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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