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979號
KSDV,111,司聲,979,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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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劉懿德
歐陽敏


相 對 人 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分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此,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 ,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 ;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 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8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聲請 人據以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 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向本 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 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81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 押;相對人嗣依前揭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 之財產,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執行完畢,業據本 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 後,已於111年8月29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繫屬於本 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 屬實。相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 請即無實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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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