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顏妙真
相 對 人 吳恩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 年5月1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1年2月11日簽發6, 000,000元之本票,詎相對人經提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博孝 338 681 10000分之425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639 博孝段33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40.27 二層:56.49 騎樓:16.23 合計:112.99 全部 光復二街49號 共有部分:博孝段1659建號1115.7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