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請人即債 劉來好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
7號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為全球人壽保單保險契約解約金,
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
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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