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3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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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彥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金標即張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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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將相對人列為債務人而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張緞於民國96年8月9日死亡,相對
人為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且現無財產可供執行,遂聲請
將相對人列為債務人而換發債權憑證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464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
爭債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主張原債務人張緞已於96年8月9
日死亡,相對人為張緞之長男,乃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
為由,聲請將相對人列為債務人而換發系爭債權憑證,雖提
出除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佐,然依上開
相對人戶籍謄本之記載,相對人之母為劉阿緞,且本院依職
權調取張緞之全戶除資料,發見張緞未婚,未曾改名,此有
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按,顯見相對人並非張緞之
長男,故非其繼承人。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無據,
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