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36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鄭榮富(民國109年11月7日死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持本院92年度執字第250
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業於109年11月7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