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7204號
KSDV,111,司執,107204,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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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20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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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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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侯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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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 台南市北區,應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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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