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6391號
債 權 人 楊耀輝 住○○市○○區○○○路000號18樓
債 務 人 劉韻文即劉靜敏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好朋友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嘉義縣,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 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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