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232號
聲 請 人 高雄ok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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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相 對 人 雷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
定預納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
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
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09年度雄簡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惟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
111年10月5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
於111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
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非合法。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