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劉世章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佢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巿○○區○○○路00之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奕軒 住○○市○○區○○路00號0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奕軒 住○○市○○區○○路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進國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佢 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 市大社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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