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0207號
KSDV,111,司執,10020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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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0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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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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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瑾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陳淑瑾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 字第15745號確定支付命令(經同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962 好執行核發憑證在案),聲請對陳淑瑾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志 卿之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執行,惟因未提出債務人是否聲明 對繼承人陳志卿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亦未提出公同共有 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繼承該不動產或有為公 同共有人之一未明、公同共有關係是否解消,均已致本件不 動產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命債權 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等文件,該命令於111年9月2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 經本院另於111年10月12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命令 亦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 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附表:
111年司執字100207號 財產所有人:陳志卿(即債務人陳淑瑾之被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鎮 193-2 271 10分之1 備考 陳淑瑾陳志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8 高雄市○○區○鎮段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4層: 76.09 合計: 76.09 全部 備考 陳淑瑾陳志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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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