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96號
KSDV,111,司司,96,202210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蕭安伶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紘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悅公司)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5月2日以雄院和民司丙111司司37字第11110002 59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茲因紘悅公司已 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 內收支表、損益表、債權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 及股東會議記錄等,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之規定,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 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從而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 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 ,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否則若清算公 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僅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 ,而得認為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 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失公允,至為灼然。次按清算 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 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 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仍應依 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 以裁定為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表,紘悅公司尚積欠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新台幣(下同)733,366元、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658,836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442,246元 、聲請人137,740元,合計1,972,188元,且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三民分局亦向本院陳報紘悅公司截至111年9月2日止尚有 欠稅734,796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1年9月2 日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10184736號函在卷可稽,足見紘悅公 司之債務並未清償完畢,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紘悅 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故聲請人聲報紘悅公司清算完結,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1/1頁


參考資料
紘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