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31號
KSDV,111,司催,331,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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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張徐森妹(即張國華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張徐森妹(即張國華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股票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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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