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866號
KSDV,111,司促,20866,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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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聖耀
債 務 人 沈柏宇巧手寵物美容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計本金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
伍元整,及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程序費用
伍佰元。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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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