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5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黃秀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