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626號
KSDV,111,司促,20626,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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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潘貞儀

潘建達

杜美連

一、債務人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柒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潘貞儀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建達杜美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2,079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
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潘貞儀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
果,債務人潘建達杜美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06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2079元 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 172079元 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 172079元 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 年息1.40% 001 新臺幣172079元 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2079元 杜美連潘建達潘貞儀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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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