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子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