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7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美吟
債 務 人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瑞香
人
債 務 人 薛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肆萬肆
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2,500,000元 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5% 暨自111年8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16,650元 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暨自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9,228,027元 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655% 暨自111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10,000,000元 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 暨自111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10,000,000元 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766% 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6 30,000,000元 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344% 暨自111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7 7,200,000元 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766% 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8 800,0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922% 暨自111年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9 1,800,000元 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5766% 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10 200,000元 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922% 暨自111年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11 30,000,000元 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3% 暨自111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12 5,200,000元 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暨自111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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