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210號
KSDV,111,司促,20210,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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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林榮經林陳娜惠進步事業行之繼承人


林彥欣林陳娜惠進步事業行之繼承人



林建聖林陳娜惠進步事業行之繼承人


林彥謹即林陳娜惠進步事業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陳娜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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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