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954號
KSDV,111,司促,19954,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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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盟偵於民國103年03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1年08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31,383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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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