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 息 1 284元 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9% 2 38,716元 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9% 3 201,954元 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