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姵君(原名:林語欣)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姵君(原名:林語欣)戶籍係設於高雄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