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926號
KSDV,111,司促,18926,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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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玗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玗嬛於民國110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9月21日止累計129,343元正未給付,其中124,515元為本
金;4,8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玗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5日止累計16,185
元正未給付,其中14,747元為消費款;538元為循環利息;9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8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515元 陳玗嬛 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747元 陳玗嬛 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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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