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437號
KSDV,111,司促,18437,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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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雲仁

債 務 人 顏匯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顏匯川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約
定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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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