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971號
KSDV,111,司促,16971,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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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71號
債 權 人 洪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庭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申言之,債權之 讓與,須於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後,債 權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洪庭雅撞損第三人黃淑琴所有,由 其駕駛之車輛(車號:000-0000),致生有車輛修理之費用 新台幣69,889元,而黃淑琴業將對債務人之車輛損害賠償債 權讓與其,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聲 請人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 紙,惟未提出債權讓與已 通知送達債務人洪庭雅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同年9 月12日送達,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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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