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53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尤
春林、蔡淑敏、高雄巿政府社會局、謝琍琍、机怡瑄、康瀞予、
李偉花、楊素蓉、趙若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 、尤春林、蔡淑敏、高雄巿政府社會局、謝琍琍、机怡瑄 、康瀞予、李偉花、楊素蓉、趙若新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而債權人於111年 9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