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953號
KSDV,111,司促,16953,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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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53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尤
春林、蔡淑敏高雄巿政府社會局、謝琍琍机怡瑄康瀞予
李偉花楊素蓉趙若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尤春林蔡淑敏高雄巿政府社會局、謝琍琍机怡瑄康瀞予李偉花楊素蓉趙若新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而債權人於111年 9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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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