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23號
KSDV,111,勞簡,23,2022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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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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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