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96號
KSDV,111,勞執,9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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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張賜寶



相 對 人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 玖佰柒拾陸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9月22日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 111年9月2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萬5,976元,惟未遵期 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8頁),且相對人迄今確未依調 解成立之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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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