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174號
KSDV,111,全,174,2022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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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楊清元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9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相 對 人 瑩欣企業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蔡倩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區○○路00號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號2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蔡惠芬住所「住○○市○○ 區○○路00號22樓」,經本院誤載為「住○○市○○區○○路00號22 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 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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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