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許林碧雲
特別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鮑能俐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許立德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許恬恬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許婷婷即許聰偉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許秋芬
許聰彬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