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蔡秋盈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陳永鋒
訴訟代理人 陳英齊
李奇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 年11月1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